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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建设不得规避招标严禁非法转包

发布时间:2015-04-21 22:08:4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 规定》,《规定》指出,煤矿建设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规定》要求,要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 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规定》指出,要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强化设计管理。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

  《规定》提出,要落实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规定》要求,要落实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强化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

  《规定》强调,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 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 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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