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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货物采购综合评分法最终得分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5-10-20 10:19:10 作者:网络 来源: 点击: 字号:

案情介绍

某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某投标人得分情况如下:

评分因素

评委打分情况

因 素

权重

评委1

评委2

评委3

评委4

评委5

评委6

评委7

合计

去最高

最低

因素1

0.3

97

97

97

97

97

97

97

679

485

因素2

0.2

100

80

95

90

90

85

75

615

440

因素3

0.1

90

80

80

90

70

60

90

560

410

因素4

0.1

70

60

70

90

80

80

70

520

370

因素5

0.1

100

90

80

80

60

70

90

570

410

因素6

0.1

80

80

90

100

70

80

90

590

420

因素7

0.1

60

100

90

80

70

90

90

580

420

加权平均得分

89.1

86.1

89.1

91.1

82.1

84.1

87.1

在单个评委的评分分别打出来后,在汇总综合评分时,因招标文件约定不明(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是否要去掉最高或最低分),评委之间出现了分歧。部分评委认为,按照习惯做法,应去掉一个最低分、去掉一个最高分;部分评委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评委就不可擅自主张去掉最高、最低分。那么,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究竟应该怎么算呢?

 

案例分析

综合得分的五种算法

该项目投标人最终得分,评委之间意见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算法:

1.去掉最高、最低分

算法一:先纵向计算各评委打分的加权平均得分,去其最高、最低分,再(横向)取其余加权平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89.1+86.1+89.1+84.1+87.1)÷5=87.1;

算法二:先横向去掉各因素最高、最低分,取其算术平均值,再(纵向)将各因素该算术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即485÷5×0.3+440÷5×0.2+410÷5×0.1+410÷5×0.1+370÷5×0.1+410÷5×0.1+420÷5×0.1=87.3。

2.不去掉最高、最低分

算法三:先纵向计算各评委打分的加权平均得分,再(横向)取其算术平均值,即(89.1+86.1+89.1+91.1+82.1+84.1+87.1)÷7=86.96;

算法四:先横向计算各因素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再(纵向)将各因素该算术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即679÷7×0.3+615÷7×0.2+560÷7×0.1+520÷7×0.1+570÷7×0.1+590÷7×0.1+580÷7×0.1=86.96

算法五:先横向计算各因素得分的合计数,再(纵向)将各因素得分合计数进行加权平均,即679×0.3+615×0.2+560×0.1+520×0.1+570×0.1+590×0.1+580×0.1=608.7

对方法运用恰当与否的几点看法

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主要出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十二、五十四条,而涉及具体操作细节的规定主要是财政部18号令的第五十二、五十四条。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综合评分方法下,主要根据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来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投标人澄清后,再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因素,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接下来,便是如何计算各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

1.是否可以去掉最高、最低分

在实际工作中,为规避畸高、畸低打分影响,有时会采取去掉最高、最低分的做法。有观点认为,只要相关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即可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进而在评标中采取此做法,这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通过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的表述来看,已经明确规定应采取“汇总”的做法,去掉最高、最低分与“汇总”的规定不符。同时,去掉最高、最低分的做法实质上干涉了评委的独立评审,违反了包括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在内的相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评标中,不可去掉最高、最低分。笔者认为,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五十三号有关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去掉1个评委的最高分和1个评委的最低分,取其余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的判定是准确的。

2.哪种算法更符合法规本意

不去最低、最高分的情况下,评标总得分的哪种算法更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的本意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①涉及参数。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公式,计算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涉及两个参数,即“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F)和“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 (A)。同时,该款对A给出了限定性条件,即A1+A2+……+An=1。

②规定的计算过程。细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各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的计算过程主要分两步:

第一步:横向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得分计算出参数F。案例中F1=679,F2=615,F3=560,F4=520,F5=570,F6=590,F7=580。

第二步:(纵向)以各F值分别乘以其权重并进行合计,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投标总得分。案例中投标人的投标总得分=679×0.3+615×0.2+560×0.1+520×0.1+570×0.1+590×0.1+580×0.1=608.7。

③结论。算法三先纵后横,没有严格按财政部18号令五十二条规定的参数及其运算关系来计算评标总得分,明显不符合法规本意。算法四虽是先横后纵,但对F取算术平均值,实质上是改变了权重,其实际权重(以A’表示)为“A/评委数”,则 A1+A2+……+An=1/评委人数(≠1),这不满足权重的限定条件,因而算法四也不符合规定。显然,算法五最符合财政部18号令的本意。

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算法三和算法四与法规本意不符,最终计算出的数值也与符合法规本意的算法五不同(算法三、算法四计算结果相同,且均等于各评委打分加权平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但是这两种算法并不影响各投标人的排序,自然不会影响最终的评审结果。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两种算法也具有合理性,应被允许。建议未来在财政部第18号令修订时,对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表述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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