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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行业影响

发布时间:2015-10-20 10:24:55 作者: 来源: 点击: 字号:

一、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已经经历了近二十年的高速发展。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招投标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伴随着信息化基础条件的提升,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和交易服务系统的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以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领域为主导的各行业及行政主管机构均按照自身发展及管理需要建设了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但是伴随着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的不断深入,新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系统建设缺乏标准,建设随意性大,不够规范;跨行业和区域的信息共享无法实现,数据接口不统一,信息孤岛现象不断产生;运营不够规范,运营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不规范操作时有发生。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于招投标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将起到促进作用;能够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施行,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附件规范基础上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职责、清晰范围,对于构建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投标信息化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办法对招投标行业的影响有哪些?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主要给行业带来了下面几个方面的变化:
(1)明确了检测认证工作的监管部门的具体分工,避免监管失位;办法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分工,很好的协调理顺了专业监管部门和宏观指导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和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阶段诸多地区电子招投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避免了因为电子招投标监管不到位二引起的系统技术风险和相关交易中心的运营风险。此外,监管职责的明确,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有系统建设单位(相关交易中心)系统建设缺乏指导单位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减缓了相关单位在系统建设环节的担心和风险,提升了系统建设和运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明确了系统检测和运营机构认证的操作标准和规范,改变了现阶段检测认定无标准和胡乱套用标准的乱象;当前业内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完成以后,往往只是经过一个简单的系统试运行阶段,就会仓促投入正式应用,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系统的验收,也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检测标准和对应的认证依据,不得不采取相类似的其他信息系统的验收标准和规范,很难起到良好的检测作用,使得检测和验收过程流于形式,检测认定办法和标准的推出在很大意义上填补了这一空白,为相关单位的系统建设和检测认证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明确了对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对运营机构认定的标准,更有利于系统开发单位和运营机构提升系统开发水平和平台运营水平;长期以来,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个别系统开发单位使用各种手段,偷换概念,片面删减开发范围,曲解电子招投标含义,蒙蔽系统建设单位。凡此种种,都为将来的系统应用主体(交易双方或交易服务及监管部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而系统技术规范和检测认定办法和标准的推出,很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为相关系统建设单位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最大化的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
(3)尽可能减少系统功能和运营机构的运营工作漏洞,最大化的避免系统因为后门程序和超级用户等现象造成的招投标廉政风险;业内个别软件开发企业在系统完成开发以后,没有能够很好的旅行系统移交的义务,相关的系统运营部门也处于技术人才缺乏等诸多因素,往往并没有实际运营系统。而开发单位在应用系统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时甚至会认为设置后门程序和超级用户,系统运营过程中会有极大的廉政风险,甚至在个别地区已经产生了系统开发企业使用超级用户权限影响和控制评标结果的违法违规做法。因此,检测办法和标准的出台可以最大化的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的系统开发单位和运营单位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又会有相应的制约,避免出现相关的廉政风险。
三、对电子招投标系统软件市场的影响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电子招投标系统软件的市场环境影响深远,主要表现在:
(1)标准的统一势必会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持续完善;标准会大幅提升系统开发交付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使得部分开发企业或者因为技术储备不足和业务理解不足难以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从而面临被淘汰出市场的境况。另一方面,通过这一良好的市场导向机制,进一步提升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领域的开发质量和效益,提升了整个行业的总体水平,使得系统更稳定,运营更高效;
(2)减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进一步推进净化电子招投标市场;检测标准的推出,起到了很好的系统开发指引和运营指南的作用,使得相关企业不能在系统开发和运营中“缺斤短两”,只能通过提升效率来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使得在市场中恶意低价抢项目等状况得到缓解;
(3)进一步促进接口公开,减少因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系统检测和认定标准严格要求系统数据接口公开。这一要求势必会进一步推进系统接口公开,加强系统间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程度,避免个别单位利用系统接口限制和排斥下游工具软件(计价和计量等工具软件均包括)选用,进一步为下游工具软件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氛围。
四、办法的实施对系统建设和运营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对于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在下面的三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1)《办法》的出台使系统建设有了规范依据,能够指导系统建设单位按照检测标准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系统,认证管理明确了职责要求,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符合认证条件的系统均可上线运行,使得系统运行更加符合市场发展需要;
(2)运营机构在完成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在系统建设过程中不能想怎么建就怎么建,系统建设的功能范围、架构设计和系统数据接口等系统要求必须遵照标准和办法严格执行;系统建设完成以后,需要履行严格的检测程序方可系统上线;
(3)系统运营机构需要经过认证才能投入运营,对系统的各项性能、功能、安全指标必须满足要求,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建设需求,需要更全局的考虑整体性要求。运营单位需要对照认证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安全运营、稳定运营的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五、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交易主体单位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会进一步保护其依法招投标的合法权益,具体会有下述几个方面:
(1)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项目交易系统或平台,但是必须依据办法的要求,在经过检测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上开展招标业务,对于系统和平台的运营单位也需要确保其经过认证,以确保资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建设招投标系统,但是该系统也需要满足办法和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经过严格的系统检测并需要确保认证以后才可以运营;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将面对更加规范统一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功能实现,数据交换等方面将会更加规范和统一,可以进一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以后,降低面对不同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学习成本。
六、办法对软件开发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
(1)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确保所开发的系统和产品符合办法和规范的要求。招投标系统的开发单位也应当最大限度的提升系统开发的标准化,缩减开发周期,保障开发进度和质量,提升系统的易用性,稳定性,安全性;
(2)  通过建立规范标准,使系统开发更加规范,逐步解决目前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混乱问题,促进开发企业良性竞争,避免无序的恶意竞争和不良的概念炒作,系统建设方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3)  系统开发单位应当遵循办法和规范的统一数据标准,这将有助于实现各类系统的信息交互,解决不同厂商之间系统兼容对接问题等;
七、对检测认证办法实施建议
(1)需要考虑政府投资建设系统和第三方建设系统之间的区别,需要围绕构建和促进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核心;
(2)涉及对现有建设系统的检测认证问题,需要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系统的对标和改进,在加快《办法》推行的基础上,预留合理的过渡时间段,以利《办法》顺畅平滑导入;
(3)需要更加清晰的操作制度配合,保障《办法》执行的统一,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偏差引起系统检测认证的问题,导致各类系统之间仍然无法交互,不能实现互联互通;
(4)建立反馈渠道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检测认证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过程公正、信息公开和结果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