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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采购管理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5-10-20 10:24:55 作者: 来源: 点击: 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颁布。这一目录和标准,决定了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小。

从当前发布的省一级集中采购目录来看,最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感到头疼的不是那些预算金额大、技术复杂的大项目,而是一些小额零星项目,因为实践中,后者采购起来费时费力,且采购成本可能远大于节省的资金。

近年来,虽然各地政采监管部门创新推出了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法,为采购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对于目录中的一些小额零星且采购人需求较少的项目,这些方法可能难以适用。那么,小额零星项目采购存在何种问题?实践中应从哪些方面加以改进。

特点 

第一,规格标准不统一,市场货源不足,以卖方市场为主。比如电子产品中的服务器设备、磁盘阵列、应用软件等采购项目,由于采购人的需求特殊,基本每个项目都需要生产厂家专门定制。并且,这类产品与本地市场环境关系密切,地方越小,卖方越少,采购越困难。

第二,采购频率少,应急性强,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比如农用物资、普通服装等采购项目,若采购量较小,再加上采购资金周转慢等因素,一些生产及销售商基本没有参与报价的积极性。

第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电子软件不熟悉,主要体现在县级市场。比如,对于实行网上采购的项目,一些家具供应商、农药销售商等,往往不知如何查看公告、登陆软件后台、制做投标文件等,使得一些项目直到报价截止时,仍然无人参与。

问题 

鉴于上述特点,各地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如,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并且限额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可实行小额零星采购,亦即自行采购。该通知发布以来,各地政采监管部门在管理小额零星项目采购中收到了良好效果。不过,从全省范围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采购人不愿自行采购,而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践中,虽然监管部门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但仍有一些采购人不愿承担责任,或不想挤占自行采购的年度限额,于是坚持委托当地的集采机构代为操作。

二是部分采购当事人对备案程序存在误解。此类小额零星项目自行采购完毕后,在资金结算阶段,资金结算部门一般要求采购人到监管部门对采购结果进行备案。实践中,对于这种本来十分正常的备案环节,却出现一种误解:不管是采购人还是监管部门,都认为只要盖了备案章,就等于认可了采购结果,即便以后出现问题,采购人也没有责任了。因此,监管部门怕担责任不愿盖备案章,造成双方陷入拉锯战。

三是对于小额零星项目的采购限额,不少采购人认为以金额为标准划分界限并不不科学。比如,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那么采购金额多出100元时怎么办?又如,小额零星采购金额年度累计限额不得超过50万元,超过了该如何处理?由谁统计这个限额?

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采购目录的范围。政府采购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而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不平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标准时,应对下辖市、县等地区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因地制宜。对于一些在当地表现为零散非通用的采购项目,完全可依靠采购人的自我约束,实行自行或委托采购。

第二,消除社会各界对备案程序的误解,将备案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备案其实是一种告之行为,采购人的责任主体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当然,监管部门可以对备案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也可以接受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投诉,但不管以什么方式发现了问题,监管部门都要以备案文件作为事中、事后处理当事人的依据。同时,监管部门同意采购人自行采购,并非是允许其随意采购,事实上,政府采购是一种单位而非个人行为,即使是自行采购,单位内部也应有一套完整的自律体系,而公开备案内容不仅是为了检验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更是为了检验采购结果是否实现了物有所值。

第三,没有规则是十全十美的,规则是否可行,关键看其是否是利大于弊。对于小额零星项目,制定采购限额标准,很明显是利大于弊。既然设定了采购限额标准,各方当事人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则执行。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尽量减少灵活空间,当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限额标准。至于小额零星采购是否超过了年度限额,可以通过采购人自律、监管部门备案、审计查账等方式去核实。另外,设定年度限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采购人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所以最好还应限制小额零星采购的次数。  

 

·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七、小额零星采购限额

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李猛 山东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