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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21 18:38:52 作者:杨红燕 来源: 点击: 字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交易中心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明确挂牌公告的期限,首次挂牌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挂牌公告期自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交易中心在报刊上刊登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和受让条件,并注明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挂牌公告信息》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挂牌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挂牌公告信息的日期不晚于报刊公告信息的日期。

第七条在规定的挂牌公告期内,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受托会员在交易中心查询公告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转让方可以在《挂牌公告信息》中约定,挂牌公告期满,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挂牌公告信息》内容的,自动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挂牌公告信息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到期自动终结。

  第九条《挂牌公告信息》内容,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挂牌公告信息》内容的,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重新计算挂牌公告期。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时,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在重新获得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再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

 

                                        杨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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