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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即“法” 提升执行之刚性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4 作者:罗 瞻 来源: 点击: 字号:

  9月18日,浙江省审计厅厅长谢力群在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说,在对省市县30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发现,政府采购规模总体仍偏小,省政府既定的比例被“缩水”执行。
  
  审计结果显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低。如嘉兴市级部门2005年至2007年政府采购支出仅占财政支出比例5.28%、5.90%和7.41%。 2007年140家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采购预算指标88.68亿元,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执行38.31亿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仅为43.20%。
  
  另据了解,在此次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中,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六成以上预算内采购资金当年未能投入使用”、“采购计划需求时间约束力不强”、“大批采购项目长期执行不到位”等情况。
  
  预算执行率低,或者说预算执行缺乏刚性,是各地政府采购从业者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由此引发的政府采购效率低也成为政府采购饱受责难的理由。
  
  每个环节都应有制约机制
  
  “有的单位到急需的时候才要求采购中心立即进行采购,由于时间紧迫而难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记者从某市审计局了解到,在他们近期的一次抽查 中发现2008年该市10所学校、幼儿园的校园维修、教室修缮等项目,需要利用暑假施工并在9月初开学前完成,却直到6至8月份才陆续申请采购,由于时间 紧张而被迫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同时,该市财政局规定,当年计划内的采购项目(开办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除外),申报采购的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6月30日,仍然未对各单位及时申报做出 要求,这引起了截止日前抢申报的问题。据统计,2008年6月30日截止日前1个月的申报项目数量激增到960项,是前5个月月平均申报项目数量400项 的2.4倍。
  
  上述做法既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合理地安排采购工作,也容易导致增加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同时,在采购中心人员及硬件有限的情况下,还不利于及时完成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中心工作的一个准绳。采购计划规划好了,中心在人员、时间的调配上才能游刃有 余,更大的一个优点是,能够避免一单一采。在一个时间段里,把所有的同类项目集中起来,既能提高效率,也能发挥规模优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恒斌介绍。
  
  对此,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君明也有同感。他认为,“项目在年底‘拥堵’,对于采购中心的员工来说,克服困难,加班加点是可以解决的事情,可是对政府采购工作本身的规范高效发展,却是需要极力解决的问题”。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牵涉到的横向和纵向环节非常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具体的执行效果。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审查,不仅要审核采购项目该不该采,也要切实监督各方的采购进度。
  
  提倡预算即“法”的思想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其最终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这也正是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来看,弹性太强、刚性仍不足。由于采购项目繁多且可预测性差,编制难度较大且准确性较差,在采购预算执 行中会面临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实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
  
  “虽然没有预算,但是该买的还是得买啊”。面对无预算采购,不按预算采购等行为,一些政府采购部门的无奈,源于其缺乏预算执行“刚性”的具体依据和措 施。有专家介绍,与部门预算一样,政府采购预算经本级人大审批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这份文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效力的保证,需要一系列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保驾护航。
  
  国家要用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规范,比如财政部可以统一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把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从采购办、财政厅局的要求上升到省政府、省人大的强制性要求,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有专家指出:“我们应该提倡预算即法的观点,没有人大的批准,不能随意追加、追减,要提高执行环节的刚性,而对于那些经常出现的‘漏报’采购项目,我们甚至可以认定其为‘瞒报’。”
  
  绩效考核严把关
  
  “即使目前法规还不完善,财政部门并不是无所作为或一筹莫展,财政完全可以运用手中的财政管理权对预算执行加强监管。”业内专家介绍。而这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也得到了我国很多地方的应用,如果采购人无预算想要采购,得到的将是财政拒绝支付资金的结果。
  
  与此同时,有专家指出,仅有监督还不够,应该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考核制度。据了解,目前,我国各地方财政预算基本上是投入预算的理念,对预算的绩 效评估与考核比较淡化。采购预算都是编制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采购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出来的,容易发生不切实际的情况,需要通过绩效评价给予验正。不 合理或不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案,能立即调整的要当年调整到位,已经实施无法撤回的,要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予以修正。业内人士认为,通过绩效评价,能从源头上防 范各种低效预算项目的发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要有专门财政检查机构的跟踪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是否超计划、超时用款,是否超范围和超 标准采购资产,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益等,监督检查机构都必须对照采购预算严格核查,并通过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对其执行情况能起到及 时预警和纠偏的效果,以确保预算的执行不发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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