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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应有实质性的响应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招标项目有20天的等标期,但由于多数的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不太了解,错过了在20天的公告期内提出质疑的机会,等到落标后才发现招标文件有显性的、隐性的排他性条款,这才对标书中的排他性条款提出质疑,甚至由此提起投诉。
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设限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资质设限。许多行业有资质等级,有些采购项目就利用资质等级来设置有得利于意向中的供应商的条款。如IT采购标的很小的集成项目却要求必须是一级资质的集成商。反之,标的较大的项目可要求一级资质的项目,它却只要求二、三级资质。
二是利用品牌授权代理设限。许多品牌的产品都采取授权代理模式,制造厂家通过出具授权函为总代理商和分销商划分销售范围,是否持有授权函成了能否在这一区域销售和供货的通行证,有的采购项目就以必须具有厂商授权函甚至是必须具有金牌或银牌代理商资格来排斥意向外的供应商。
三是利用供应商经营场所设限。有的采购项目以是否在采购人所在地设立生产加工场所、售后服务机构、办事处等作为资格条件把许多供应商拒之门外。
四是利用标书发售日设限。政府采购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标书的发售天数,按理在20天的公告期内都应该发售标书,但有的采购项目的标书发售日仅为5天,超过5天一概不卖,这在无形中就把一些在5天后看到招标公告的供应商排斥在该项目的门外。
五是利用供货期设限。如电梯、数控机床等货物是“订单生产”的,一般不会有存货,这就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电梯一般是120天,数控机床一般是45天,如果要求电梯的供货期为60天、数控机床的供货期为15天,只能是有现货的供应商才敢响应。
六是利用非标指标设限。如DELL某型号台式机,集成网卡只能集成100兆网卡;原装标配电池只能是6芯且不可改装。标书却要求电池为9芯模化块锂离子电池,网卡集成1000兆。最后只有一家供应商敢应标,这两个指标显然是为这个供应商“量身定造”的。
七是利用售后服务设限。如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售后服务难度较大,如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的报修电话后6个小时内必须排除故障,每逢重大节日还须免费巡查检修一遍,仅这一条,就是有实力的供应商也会退避三舍。
八是利用注册资金设限。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标的不大,仅200~300万元,却要求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要在5000万元以上,这样就把许多投标人排斥在外。
九是利用业绩设限。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以投标人是否具备在本区域内、本系统内或是指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了一大批潜在的供应商。
目前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使得采购人在标书制作中利用资质、品牌授权代理、注册资金等来设置限制性条款成为可能,诸如上述种种的限制性、排他性条款时常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出现,引发了诸多的质疑和投诉案件。
在 实际操作中,由采购人单方、或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联手、或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联手利用招标文件操纵政府采购结果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限制招标文件 的不合理条款,杜绝排他性招标文件的出笼,确保政府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人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前, 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标书的编制指引,约束和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
标书编制指引主要内容应包括
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如规定标书发售日不得少于15天。
规定国货、节能等政策条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采购项目优先采购国货、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在评标办法中必须给国货、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合理的加分条款,自主创新产品应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
规定不可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形。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和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可作为资格标准;注册资金、区域性的业绩、经营网点、案例,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等不可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规定专家与业主的比例。评委会为5人的,评标专家与业主代表的比例必须为4:1,评委会为7人的一般项目要求按6加1,特殊项目可采用5加2抽取专家。
规定统分办法。统计评分结果时,应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规定赠送条款的处理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予唱标,也不能作为评标时的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
规定加分条件。除国家性评奖外,区域性、地方性的评奖不可作为加分条件;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不可作为加分条件。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区域性限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分值不可超过1分。
规定分值限度。技术、商务指标的单项分值差不可超过3分。不可通过设定非价格总分值的办法,将低于总分值的投标排除在外。
规定技术指标的描述办法。技术指标可要求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厂商;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可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应是一个范围值,不可设为一个固定值。
规定采购配置标准。通用类货物的采购,如市场上有配置标准的,只能按标准配置采购,不可自行设置超标参数。
规定品牌的描述。采购项目不可指定品牌,也不能出现“暂定、参考、备选”品牌。
规定合同包的要求。一个采购项目为多种货物时,不可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作为一个合同包招标。
规定预算价的处理办法。采购项目可设置最高限价,但不可设置最低限价。采购项目的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须在唱标后公布预算价是本次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
规定培训、验收、考察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培训的应为货物安装地培训,如需到厂家培训的,异地培训费用不可计入政府采购货物总价;验收应全部为安装地验收,不可要求异地验收;考察不可作为招标要求,不可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如需考察其费用不可计入政府采购项目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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