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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应有的放矢

发布时间:2015-04-21 21:54:4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字号:

  近期,某市一中学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 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然后该市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供应商寄出5封投诉书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H在本次竞争中未能中标,他们认为自己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只有他们才真 正合符供应商资格,本次采购结果损害了他们的权益。于是寄出5封书面投诉书,一封寄给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主要内容是: 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另四封分别寄给该市财政局党 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内容则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中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 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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