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 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 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站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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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 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外  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